香港风波“引爆者”陈同佳刑满出狱,鞠躬道歉称“对不起香港人”
Author: N/A | Created: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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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台湾地区发生一起杀人案。案件死者为潘晓颖,系犯人陈同佳的女友,二人同为香港籍。陈同佳涉嫌杀害潘晓颖,后独自返回香港,于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该事件成为香港修订“逃犯条例”的导火线。据港媒消息,今天上午9时,陈同佳在西贡壁屋监狱刑满出狱。在监狱前,陈同佳向被害人潘晓颖家人鞠躬致歉。
香港媒体直播显示,陈同佳走出监狱后,在劝他赴台自首的牧师管浩鸣的白色汽车前停下。陈同佳没有戴口罩,也没有遮蔽样貌。他首先面对媒体镜头鞠躬,然后表示︰“因为我自己做了些无可挽救的错事,为他们(潘晓颖父母)带来好大的伤痛,我自己的内心受责,所以我愿意为自己冲动犯下的错事,返去台湾自首,服刑受审,希望她的家人释怀,晓颖安息。”被问到还有没有别的话想讲,陈同佳表示,想感谢自己的父母一直不离不弃,“我不敢说可以报答他们,回报他们,但我会记住他们对我的支持和养育之恩。”陈同佳还说,“最后对于社会,对于香港人,我只能说对不起,希望各位原谅,希望各位可以给机会我重新做人,给机会我回报社会”。
说完这些话后,陈同佳上车离开了现场。
监禁29个月经减刑 今日刑满释放
陈同佳与潘晓颖均为香港籍,两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陈同佳涉嫌于去年2月在台湾杀害潘晓颖,之后逃回香港。因台湾、香港两地没有“引渡协议”,香港方面无法就陈涉嫌在台湾杀人一事进行检控,仅能就其在香港所涉的“洗黑钱”相关罪名判刑。因涉嫌在逃回香港后使用潘晓颖的提款卡盗提财务,并取走其相机和手机,陈同佳在香港被控两项盗窃罪和一项处理赃物罪,并于今年4月12日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承认四项处理犯罪得益罪。同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处其监禁29个月。经减刑,陈同佳于今日刑满释放。因陈同佳事件牵动的“反修例”及一系列暴力冲突至今仍未平息。
陈同佳出狱前曾接受香港《东周刊》采访,表示“对不起香港人。希望香港可尽快恢复平静。我一时冲动做错事,十分后悔”。
据港媒日前报道,陈同佳最快10月23日将刑满出狱,其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致信,称愿赴台湾自首,但台当局20日却表态拒绝陈同佳入境。
然而,10月22日,台陆委会声称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致信,称希望派人员赴港押解陈到台湾,还称希望特区政府协助。 特区政府23日凌晨声明表示,对这一要求完全不能接受。
声明全文如下↓
对于台湾政府十月二十二日表示希望派员来港,将出狱后的台湾杀人案陈姓疑犯押解到台湾,特区政府认为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台湾执法当局在香港没有执法权。陈姓疑犯是台湾通缉犯,今次是自愿到台湾自首。他出狱后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后可将他拘捕。 台方若愿意处理陈的自首,应立即取消对陈的入境管制,才不会令通缉令自相矛盾。既然陈自愿自首,何来逃亡灭证之嫌?杀人案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都在台湾。台湾对本土杀人罪行绝对有司法管辖权。陈既然自首,台方应先接收他,然后主动对他讯问、搜证、起诉。在港方的证物方面,除了陈自愿带往台湾的证物外,其他证物,港方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请求,根据程序处理。
对于台方提出以司法协助来处理陈案,特区政府认为只属借口,与自愿自首无关。过往台方也与其他未有司法协助的地方处理过相类似个案。陈今次自愿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缉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协助以外处理。港方提供协助,是基于陈的要求,也必须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进行。
对于台方强调港方可以处理陈姓疑犯的案件,我们并不同意。 特区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湾杀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陈姓疑犯清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所谓“蓄意计划杀人罪”。任意要求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特区政府这个立场清晰,并始终如一。
过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乐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协助,以便台方调查台湾杀人案。我们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团到台磋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不获正面回应。对台方至今仍然坚持香港无意受理,这不反映事实,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失望。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台方妄指陈姓疑犯自愿自首有政治图谋。由始至终,特区政府皆尽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也认为陈姓疑犯今次顿悟,决定自愿到台,可令公义得以彰显。特区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义,应务实处理,不要将事情复杂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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