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N/A | Created: 2019-12-19
陆府公〔2019〕14号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汕尾市关于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全市摩托车和电动两轮车安全管理工作,对违标两轮车实行过渡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标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
(一)合标摩托车。陆丰市辖区和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范围内在用的摩托车,凡符合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获CCC认证,有车辆合格证、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在公安交管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产品目录品牌型号的摩托车,车辆合格证所载明的车辆制造日期距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之日不超过三年,手续齐全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使用燃油的两、三轮机动摩托车,按照摩托车类办理注册登记,车主应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车辆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合标电动自行车。陆丰市辖区和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范围内在用的电动自行车,凡符合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CCC认证及电动自行车旧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均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车主购买电动自行车后,交验车辆并携带身份证和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相应的车辆责任险凭证等相关资料,到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设立的各服务点申办注册登记业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满16周岁,驾驶时应佩戴安全头盔。
二、违标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两轮车的登记管理
(一)备案登记范围
非涉盗抢等违法犯罪嫌疑且排量在150cc以下(含150cc)的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均列入此次实行过渡登记、核发临时牌证的违标两轮车(下统简称:违标车)车型范围。
(二)备案登记对象
持有陆丰市(包括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户籍,或外地户籍取得陆丰市(包括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居住证,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人员均可申请备案登记,申办临时牌证,实行“一人一车”实名登记(使用的“违标车”应在2019年7月16日之前购买)。
(三)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违标车”备案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2份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车架号码拓印纸膜1份、车辆标准相片2张。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2份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登记及办理临时牌证
1.备案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申请“违标车”备案登记的时间。全市所有村(社区)及汕尾市华侨管理区均设置有“违标车”备案登记服务点,为群众免费提供相关表格和拓印专用纸、业务导办和咨询服务。“违标车”车主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村委会(社区)登记服务点办理备案登记等有关事项,逾期不再受理“违标车”车辆备案登记。
2.办理临时牌证。自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为“违标车”临时牌证的办理时间。全市各公安派出所、辖区交警中队及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所在的区域范围内,均设置“违标车”临时牌证办理服务点,为群众完成“违标车”临时牌证业务流程办理事项,当场核发载明有效期限的车辆号牌,并提供号牌安装等便民服务。前期已办理“违标车”备案登记的车主,应按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的登记编号号段范围、办理时间和地点,携带办理备案登记时的相关表格等资料,到对应的办理点申办“违标车”临时牌证。
(五)备案登记过渡管理的期限
对“违标车”实行备案登记、核发的临时牌证的过渡管理期限不超过三年,临时牌证有效期截止2022年7月15日。期满后,即自2022年7月16日起此类“违标车”的临时牌证失效,对“违标车”实行强制报废。
(六)其他事项
1.在过渡期内的“违标车”只限于陆丰市和汕尾市华侨
管理区管辖区范围内使用,一律不得转借、转让、转卖以及出租他人,出现违法行为一切相关责任由登记上牌的车主承担;过渡期满后,车主应自行申请“违标车”报废处理,严禁“违标车”再上路行驶。
2.从2020年4月1日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将联合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未办理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注明: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办理临时牌证的“违标车”车辆非法上路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不按道行驶、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市市场监督、科工信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或购买盗抢等非法来源摩托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组拼装摩托车、违标电动车或非法改装的,将倒查追究销售、改装等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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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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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陆丰交警
编辑 | 风起长林
陆丰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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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陆丰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