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N/A | Created: 2020-03-18
连日来,海丰县公安交警大队在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无佩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上再出新招:违规者可二选一,现场发朋友圈集10个“赞”或者配合交警查扣违规驾乘10辆次。
为推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提高市民驾驶有牌证摩托车、电动车,驾乘摩托车、电动车必须依法佩戴安全头盔的安全意识,根据道路交通法规有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县公安交警大队推出新举措:无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有牌证摩托车、电动车者可选择将本人无佩戴头盔的现场照片发布到其本人的朋友圈,在朋友圈集“赞”达到10个以上,或在查处现场配合交警查扣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无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车辆10辆次以上即可视为完成教育并放行。
今天,记者在蓝天广场整治现场看到,一些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无佩戴安全头盔的违规人员被交警拦截后,交警通过现场教育,并告知违规人员可通过“发朋友圈集赞或配合交警查处违法交通行为”的方式替代处罚。违规人员在经过现场教育后,立即发了朋友圈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请亲朋好友引以为戒。除了发朋友圈集赞,有些违规者则选择穿上“红马甲”现场配合交警查扣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无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县交警部门表示,处罚不是目的,交警执法的意义在于保障道路交通更顺畅、百姓出行更安全。海丰交警大队新举措,让违规者“亮亮相”、“红红脸”,更能达到“触及灵魂”的教育目的和执法实效。
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无佩戴安全头盔不但安全隐患极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出现伤亡,而且有损城市文明形象。在此,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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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丰交警
编辑 | 风起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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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曰无衣?与子同袍。与子同泽。与子同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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