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公安迅速查处一起网络散布谣言案件

Author: N/A | Created: 2020-04-07

今年以来,陆丰公安在2019年全年实现347天”零双抢“的良好治安局面中,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特别是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的盗抢犯罪。在破小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陆丰公安持续发力,至今已有14名涉盗窃人员被抓归案,有力保护了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治安持续平安稳定。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陆丰公安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日前,陆丰公安迅速查处一起网络散布谣言案件,抓获违法人员1名,及时消除社会影响。

案件直击

近日,一条自拍内容讲述碣石镇望海楼市场附近发生偷抢钱包的视频在微信群传播。发现该视频后,陆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九中队迅速开展工作,对视频中所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多方走访调查及核实,该视频所称发生偷抢情况系不实内容,属谣言。


4月5日,办案民警依法将视频自拍人员违法嫌疑人翁某亮(男,42岁,陆丰湖东人)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审讯,违法嫌疑人翁某亮如实供述了其于4月3日听说碣石有人被偷窃的事情后,在未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便自录视频在其微信群、朋友圈等发布,造成被他人转发传播的违法事实。

目前,违法人员翁某亮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陆丰公安提醒您: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对来源不明、未经证实、虚假类信息不盲目转发,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普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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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平安陆丰

编辑 | 风起长林

陆丰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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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曰无衣?与子同袍。与子同泽。与子同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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