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N/A | Created: 2019-10-29
10月24日,陆丰市甲东镇岱头村某家具加工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现场燃烧物质未木材、纸箱、泡沫,消防员街道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因该企业消防责任人许某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10月25日,甲东镇派出所依法给予许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许某,男,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岱头村人。
今年以来,企业火灾时有发生。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火灾事故警示我们,灾后的“救”远不如灾前的“防”,企业必须重视消防安全,加强厂房、仓库防火!
一、仓库内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员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二、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在一般货物仓库。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三、仓库内严禁吸烟,杜绝违章操作,严禁违规用火、用油、用电、用气,严禁在施工现场违章使用明火作业。
四、仓库内可燃杂物要进行及时清理,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照标准分类存放。
陆丰消防提醒您:
防火人人有责,切勿以身试法。
以下两类是涉及依法应处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类是同时违反《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存在法条竞合)。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案由: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案由: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三)谎报火警的;【案由: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案由: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由:阻碍执行职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二是违反《消防法》,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处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案由: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案由: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案由: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案由:过失引起火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案由: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案由: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案由: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案由: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案由: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且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行政拘留,作为典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来源:陆丰市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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