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曝光台】陆丰部分学校仍存在这样的消防安全隐患

Author: N/A | Created: 2020-01-16


学校是人员密集型场所,是学生的聚集地点,是防火工作的重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危害十分严重。但近日,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学校还存在消防隐患。


陆丰的这类学校到底还存在哪些消防隐患?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隐患清单

1、未按照要求配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消防设施、设备配置不符合要求。

(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

(灭火器过期,无法正常使用)

3、违规使用泡沫彩钢板。

4、未按要求保持疏散楼梯通畅,通往天面楼梯间违规设置宿舍

4、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楼梯。



发现隐患后,大队执法监督人员已提出立即整改的要求,并向该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指出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 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

3、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8.3自动灭火系统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2、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3、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3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4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项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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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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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陆丰市消防大队

编辑 | 风起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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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 陆丰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