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到每一个农民!广东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管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作者: 陆丰陆丰 | 日期: 2020-03-30


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强调各级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建立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部门间协调和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当中一个创新举措,就是重申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则,要求: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先来看看《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出台背景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村民住宅用地由部门审批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了两个部门在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职责和宅基地审批的程序,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规范审批管理”主题,分三部分。


  • 第一部分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分别明确了省市县镇村五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职责。

  • 第二部分规范审批管理流程,共4条,提出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规范村级审核、规范乡镇审批、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 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共2条,要求各县(市、区)优化细化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


创新举措


  • 一是重申宅基地分配原则。

  • 二是明确村级审核有关流程环节,且明确有关流程的公示时间,让基层有章可循。

  • 三是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各县(市、区)必须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台具体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打下好的工作基础。


解读的时间与途径


本解读材料在《通知》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发布。






《通知》原文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我省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
  
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县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流程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宅基地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二)规范村级审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规范乡镇审批。乡镇政府要依托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审批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地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要求,探索建立适合当地工作实际的审批管理制度。审批结果应及时公布。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鼓励各地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县(市、区)要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2019〕6号文通知的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乡镇政府执行。
  
(二)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协调指导,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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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东农业农村

编辑 | 风起长林

陆丰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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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曰无衣?与子同袍。与子同泽。与子同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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