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陆丰陆丰 | 日期: 2020-03-17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或在清查收缴、案件侦办、倒查中发现没有及时上交非法物品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按照《汕尾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规定,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2000至50000元相应奖励。
七、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10、0660-3369110
手机微信举报:
汕尾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平安汕尾”
(http://www.shanwei.gov.cn/gdsw)“线索举报”专栏。
邮寄举报地址:汕尾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汕尾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2日
手机微信举报方式
关注“平安汕尾”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栏点击“线索举报”——“枪爆违法犯罪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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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平安汕尾
编辑 | 风起长林
陆丰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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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曰无衣?与子同袍。与子同泽。与子同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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