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陆丰陆丰 | 日期: 2019-12-10
2019年11月21日,安徽宣城市旌德县。李某驾车经过一处路口,准备左转弯时,将一名已经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行人撞倒,致其受伤。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据此,交警依法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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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编辑 | 风起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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