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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监局发布通告:全面规范明码标价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规范明码标价的通告

为全面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均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二、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三、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六、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单、价格牌、价格板、贴胶标签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七、标价签或价目表应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粘贴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示方式由经营主体根据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品种、性质等特性确定,但必须以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作为前提。

八、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九、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材质不同;(五)花色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十、各经营者应对照明码标价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对于不落实明码标价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以公开方式曝光。   

特此通告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来源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Rhzmx3ZWY5CpRlC5FsHx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