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秋、国庆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中秋、国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中秋、国庆节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
二、中秋、国庆节期间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和个人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全市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 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